迪士尼“禁带外食”:“亚洲一致”说不通
■ 社论
迪士尼禁止外带食品合不合理,关键看是否合乎法律规定,而不是其他乐园如何;“亚洲一致”,也不能成为禁带外食的合法性依据。
近日,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携带食品入园”的规定,因引发诉讼而引起广泛关注。上海迪士尼景区对此答复:外带食品与饮料的规定,与中国的大部分主题乐园以及迪士尼在亚洲的其他目的地一致;如果游客自己携带食品饮料,可以在园外的休息区域享用。
作为世界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主题乐园,这样的答复实在有些“答不配位”。迪士尼禁止外带食品合不合理,关键看是否合乎法律规定,而不是其他乐园如何;“亚洲一致”,也不能成为禁带外食的合法性依据。
游客到迪士尼游玩,之所以携带食品饮料,是因为乐园面积大、项目多,玩一圈下来需要比较长的时间,让游客在门前“吃完再进去”,是对游客需求的“装不懂”。更何况,迪士尼的食品,未必适合老年人或儿童。如果他有进食需求,该怎么办?
应当承认,迪士尼作为一家公司,在景区建设与日常运营中做了大量投资,有对游客行为进行规范与管理的权力。就像一些饭店,也会禁止食客自带饮食。但是,没有任何一家饭店会去检查食客的包裹,因为它们没有这个权力。
尽管迪士尼景区也是公共场所,需要对景区安全负责,但它毕竟不像机场、车站这样的场所,要对旅客包裹进行全方位检查。事实上,即便是一些公共场所,安检也不禁止携带饮食。在此尤其需要警惕,一些园区打着公共安全的名义,对游客“翻包检查”,背后却是为了私利。
但迪士尼的回应对此避而不谈,反而强调其禁带外食的规定与亚洲其他迪士尼乐园一样。这不但完全讲不通,而且也触及了敏感的种族神经。如果其他地方都在使用同一个不合理的规定,难道不合理的规定用在此地就合理了吗?“亚洲一致”不仅从逻辑上没有任何辩解效力,反倒点出了亚欧美之间的规定差异:凭什么欧美人带得,亚洲人带不得?
要说食物味道、要说公共卫生,中日游客未必就与欧美有多大差距。入园规定因地而异,倘若不是因为法律制度的差异,而只是园方为了利益最大化的“相机决策”,那就难逃歧视之嫌。
迪士尼禁带外食事件,更值得探讨的是法律和商业的关系。就法律层面而言,我国《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消费者)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且《合同法》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也是迪士尼禁带外食的强制性规定,引起争议的法律根源。
但迪士尼是一个自建园区,投资非常巨大,运营难度颇高。如果,把它看做一个超大型的游乐与餐饮服务大酒店,其禁止外带餐饮或许又与一些小的餐饮店面,并无逻辑上的不同。但为何在普通餐饮店中,这些事情似乎都不是什么问题?是规定不合理的问题,还是店大欺客的问题,确实需要值得深思。
因此,迪士尼应该正视的是社会真正焦虑的问题和痛点。迪士尼的利益和游客的权益都很重要,但解决问题的思路是厘清是非,而不是拿“亚洲一致”之类的理由辩解。其行为是否合理合法,终归要拿到法律显微镜下检视,拿到公众舆论场中形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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