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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如何拦住高空坠物?

发布时间:2019-07-10 11:33:31来源:人民网

19年前,重庆男子郝某被一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伤,因找不到责任人,他将事发地楼上的24户居民全部告上法庭。这起案件被一些学者称为“高空坠物第一案”,也被认为推动了高空抛物的“连坐”立法实施。

如今,高空坠物的损害赔偿早已在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明确,情况严重时甚至将触犯刑法,但相关争议并未止息,类似案件仍频频发生。法律之网要如何拦住高空坠物?司法实践中面临哪些难题?多名专家指出,在大多数案件无法找出肇事者的情况下,不仅要所有住户为肇事者的违法行为买单,刑事追责更无从谈起,这是高空坠物案“最大的痛”。

无法找到责任人?

——“全楼连坐”成普适选择

无论检索新闻报道,还是相关裁判文书网站,近年发生的高空坠物事件中,能直接找到责任人的并不多见。7月6日,深圳龙华6岁女童被砸案发生后,警方将涉案瓶子作为物证提取,并对涉事大楼住户进行了指纹采样。

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大多数同类案件都经历过的程序。“我认为现行法律对高空坠物的规定,不能说不明确。”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飞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一规定被法律从业者戏称为“连坐”。随着高空坠物致人伤亡案的频发,无法确认肇事者时,受害者家属起诉整栋楼业主,似乎成了普遍的解决方式。郝某被砸案中,重庆渝中法院认为,除了搬离的两名住户,其他住户均不能排除嫌疑,根据过错推定原则,22个住户分担赔偿责任。22名被告不服上诉。2002年6月3日,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一直以来,“全楼连坐”在学界都伴随着各种争议。一些观点认为,“全楼连坐”应是一种最后的、迫不得已的手段,不能当作范例,否则会使高空抛物的违法者抱有侥幸心理,企图成为“漏网之鱼”逃避法律制裁,更不足以引起一些人的警醒,高空坠物案还会继续高发。

不过,省政协委员、北京市岳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静巍认为,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高空坠物案取证困难,如果要求受害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其遭受的损失往往难以得到赔偿,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一种特殊救济。“按照法律规定,户主也可以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侵害的可能性,‘全楼连坐’正体现了民法的公平责任原则。”

“更好的办法当然是找到侵权人,但找不到人的情况下,应有一个普适的选择。”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认为,从民事法律角度来说,基于实际情况,“连带补偿”是目前的一种最优解。

打赢官司赔偿难?

——被告众多难执行

在侵权责任法上,虽然原告得到了特殊保护,但“全楼连坐”涉及被告众多,打赢官司后,如何拿到赔偿也是难题。

去年7月,21岁的小李在深圳宝安被从天而降的石块砸中头部,后不治身亡,由于无法找到肇事者,小李的家人将90多名住户告上法庭。深圳宝安法院一审判定,由这些住户中的60多人承担近40万元的赔偿责任,其余住户因有证据证明事发时不在建筑物内或不存在加害条件,无需对受害人家属赔偿。

不过,记者从宝安法院了解到,该案由于被告人数太多,法院对部分住户采用了公告送达方式,一审判决后,又有住户向法院声称事发时不在现场,目前,这一案件正在上诉阶段。这意味着,小李家人想拿到赔偿,需经过新一轮的诉讼,然后才能进入执行程序。而“高空坠物第一案”中的受害人郝某,在判决生效的12年里,只收到3名被告不到2万元的赔偿,曾一时引起广泛关注。

“平均分配到各户赔偿,这样的结果很多业主并不理解,心里也不认同,多少会觉得自己有点‘冤’。”王亚飞表示,这样的心态导致业主们对履行判决持消极态度,再加上涉案人数众多,实际执行起来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判决的履行拖成了“马拉松”,反而不能让受害人及时获赔。

深圳市律协宣传工委副主任颜宇丹还指出,高空坠物案赔偿额较高,即使受害方知道具体责任人,但考虑到一户的赔偿能力有限,楼上的住户只要不能自证清白都需承担赔偿责任,反而可能故意不告知办案机关,从而引发道德风险。深圳市律协宣传工委委员余刚建议,应积极推行高楼责任保险制度,让更多社会力量参与,解决赔偿能力不足问题。

刑责无从追究?

——实际责任人难寻

高空坠物、抛物不仅涉及到民事赔偿,也有可能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王静巍介绍,从主观意识来区分,高空坠物属于过失和意外,抛物一般存在故意成分,两者的法律责任并不相同。过失坠物,可能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抛物,则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近年来,“熊孩子”高空抛物惹事现象也曾多次发生。王静巍表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按我国刑法规定,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高空掷物,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则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过,未成年人行为造成的民事侵权责任,均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我们受理的高空坠物案,大多都无法找到责任人。”广州法院一名法官告诉南方日报记者,刑法与民法的理念完全不同,找不到实际责任人,就无从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最后只能进行民事赔偿。

“这类案件动辄牵涉到几十户甚至上百户人,侦查机关很难调查出结果,周边环境的复杂,以及取证过程的艰难,都导致了难以侦办成刑案。”朱巍说,如果能找到具体的责任人,即便故意抛物行为没伤害到他人,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一些观点认为,侦查机关考虑到法律中对于损失分摊的补偿性规定,可能会影响办案的积极性,因此应进一步提高侦查手段和效率。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常年法律顾问刘长森则建议,应适当增加针对高空抛物的监控设备,一方面有助于事后确定侵权人,另一方面对高空抛物有心理上的震慑作用,有利于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

监管存在空白?

——私人窗台不在管理范围

记者了解到,高空坠物事件的管理和防范,在具体规定上也存在空白。王亚飞介绍,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虽然对户外广告牌有监管权限,但对于市民自家的窗台却无权监督,小区的公有部分归物业管理维护,但个人专有部分由业主或实际使用人负责,因此,事前防范成了难题。

此前,深圳发布了《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明确深圳正常使用的建筑幕墙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例行安全检查;建筑幕墙竣工验收或者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虽然文件对幕墙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不过,业主的窗台并不在住建部门的监管职能范围之内。

有法律人士指出,结合目前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严峻形势,应尽快进行立法,让政府公权力适度介入房屋安全管理活动,不仅要对房屋定期检查、强制检测鉴定、强制维修维护,还可对公民私权作出适当限制,要求产权人排除危险,如果产权人不予配合,政府部门可代为维修或排除危险。

对此,刘长森也建议,政府部门除了制定房屋安全定期强制检测制度,组织专业力量定期对高层建筑外窗进行抽查检测,还可将每年3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设立为房屋安全宣传日,提升全社会对房屋安全的重视程度。“专有部分房屋安全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代维修和强制排除危险制度,应争取在未来几年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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