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下3把刀,别只靠“寻衅滋事”才能治
高空坠物,不能没伤到人就没法治。
据报道,7月11日,济南槐荫区某小区居民楼上掉下三把刀,其中一把为菜刀,另两把为尖刀。当晚,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通报:当地派出所以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对此事立案调查。截至目前,当地民警已对涉事单元走访17户,工作还在继续。
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的高空坠物,俨然已成“恶魔抽签”的游戏。针对高空坠物,法律层面的规制主要靠民法措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明确了赔偿主体和举证责任倒置,因提出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全体住户共同赔偿,这也被称为“连坐条款”。
也正因为现有法规仅将高空坠物明确规定为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有些基层办案者认为,这不属于扰乱社会治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行为,进而不愿介入调查,尤其是没造成重大伤亡的情况下。法律强制力不足,有些地方警方不愿介入,加上没有视频等直接证据很难找到肇事者,高空坠物乃至抛物现象频现。
这次高空坠下3把刀事件发生后,虽然没造成伤亡,可济南警方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就介入调查,努力查清真相、找出肇事者,值得认可。
就其执法依据看,以涉嫌“寻衅滋事”立案调查,的确显示出了对高空坠物危害的重视,却也多少有些无奈:都掉下3把刀了,却只能勉强用“寻衅滋事”这个“兜底性”的条款去处理。这说明立法层面有些滞后于高空坠物多发的现实背景。
高空坠物本是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不能因没有造成所谓的直接损害后果,就不去处理,或想处理却没辙。事实上,高空坠物乃至抛物,无论是否造成人员伤亡,都构成了刑法法理意义上的“危险犯”。
目前看,虽然在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法律也能结合故意或无意等主观因素和其他客观要件,去追究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但仍有法律适用的空白区。
我国香港地区《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就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允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允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一万元港元及监禁6个月”。也正因将高空抛物列为轻微犯罪予以严惩,所以港剧中经常能看到从楼上扔东西引来警察上门执法的情况。
民法和行政法、刑法,本就有交叉的部分,而不能像笑话里说的“外科医生只把留在外面的箭杆截断”。对于屡屡发生的高空坠物的新型社会风险,针对没造成重大伤亡的情况,不能全靠《侵权责任法》的民法来处理。或许有必要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将高空坠物行为列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对当事人予以拘留处罚,甚至可以进一步将其入刑。
这样一来,警方介入高空坠物事件的调查,也有了更直接的法律依据,不必再借助寻衅滋事这类“兜底性条款”;肇事者和公众也能在更高的违法代价中懂得,高空坠物是违法行为,不容姑息,而不只是可以赔钱了事的民事纠纷。
□沈彬(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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