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试点将在全国推开
近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9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对外发布,意味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简称“4+7”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意见》明确,试点扩围的目的包括:推动解决试点药品在“4+7”试点城市与其他地区间价格落差较大的问题,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为全面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积累经验;优化有关政策措施,保障中选药品长期稳定供应,引导医药产业健康有序和高质量发展。同时,通过机制转化,促进医疗机构改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的价格适宜的药品。
《意见》提出,试点扩围由国家统一组织,各相关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愿参加并组成采购联盟,委托联合采购办公室开展具体采购工作。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承担联合采购办公室日常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
《意见》坚持了“带量采购、招采合一”的核心思想,明确医疗机构按要求准确报送相关药品近两年历史采购量,联合采购办公室根据中选企业的数量按上年历史采购量的50%~70%确定约定采购量;各相关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根据带量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和约定采购比例要求;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医疗机构应继续保证及时回款;鼓励合理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
《意见》明确,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不久前,参加扩围的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上海开展联合招采,产生了拟中选结果,25个“4+7”试点药品扩围采购全部成功。(首席记者叶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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